患者權利與義務管理制度
—、醫院職責
1. 全院職工定期接受患者與患者家屬權利和義務的相關規定教育,并知曉本院患者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。
2. 全院職工在工作范圍內均有告知患者與患者家屬權利和義務的職責。
(一)知情權
1. 有權知道相關醫療服務的收費情況。
2. 有權向主管醫師了解自己的病情、診斷、診療和預后及意外結果。
3. 有權了解為患者提供臨床服務的醫師的專業背景。
4.有權知道醫院計劃提供診治項目的目的、過程、風險、獲益、成功的可能性、可供選擇的其他代替方法。
5. 有權知道處方藥物的名稱、使用劑量、服用方法及可能發生的副作用。
6. 有權獲得國家法律、法規規定范圍內的醫療文件復印件和證明文件(交納所需要的費用)。
(二)選擇權及決定權
1. 有權參與商討醫療方案;有權決定接受哪一種診療方法。
2. 有權拒絕或放棄治療,并被告知所作決定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。
3. 有權使疾病得到恰當評估及治療。
(三)隱私保密權
1.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,醫護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披露患者的相關信息資料。在特殊情況下,如國家法律、法規要求上報的信息資料,醫院有義務遵守國家規定,并及時上報。
2. 隱私有得到尊重和保護的權利。
(四)申訴權
1. 患者與其家屬有權了解病情及治療經過,減少不必要的誤解。
2. 如有疑問,患者與其家屬有權向相關醫護人員了解情況。如患者與其家屬最后對醫護人員做出的解釋仍不滿意,則可以向醫院投訴,其投訴行為不會影響患者在醫院的診治和醫院提供的服務。
3.患者與其家屬可直接向提供服務的科室/部門負責人投訴,或致電醫院管理部門進行投訴。
(五)患方其他權利
1. 平等享受醫療的權利。
2. 獲取住院時及出院后法律允許的醫療記錄的權利。
3. 接受健康教育的權利。
1.有義務向醫護人員提供準確、真實的個人基本信息(如姓名、年齡等)、病史、既往史、食物藥物過敏史等資料。
2. 經雙方同意的醫療計劃,患者及其家屬應嚴格遵守并與醫護人員密切合作。
3.患者與其家屬不得要求醫護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病歷資料、虛假病情證明或檢查報告。
4. 患者與其家屬有責任向醫院交納相關的醫療費用。
5. 患者與其家屬有遵守醫院各項管理制度和規定的義務。
6. 患者與其家屬有尊重醫務人員的人格、工作權利及其他患者的義務。
7. 患者與其家屬有不得影響他人治療,不得將疾病傳染給他人的義務。
8. 患者與其家屬有愛護公共財物的義務。
9. 患者有接受強制性治療的義務(如急危重癥、傳染病、精神病患者等)。
10. 患者與其家屬有不得向醫務人員贈送紅包或請客送禮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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